一、低壓電器的試驗項目,應包括下列內容:
1量低壓電器連同所連接電纜及二次回路的絕緣電阻;
2電壓線圈動作值校驗;
3低壓電器動作情況檢查;
4低壓電器采用的脫扣器的整定;
5測量電阻器和變阻器的直流電阻;
6低壓電器連同所連接電纜及二次回路的交流耐壓試驗。
注:1低壓電器包括電壓為60~1200V的刀開關、轉換開關、熔斷器、自動開關、接觸器、控制器、主令電器、起動器、電阻器、變阻器及電磁鐵等;
2對安裝在一、二級負荷場所的低壓電器,應按本條第2、3、4款的規定進行。
二、測量低壓電器連同所連接電纜及二次同路的絕緣電阻值,不應小于1MΩ;在比較潮濕的地方,可不小于0.5MΩ。
三、電壓線圈動作值的校驗,應符合下述規定:線圈的吸合民壓不應大于額定電壓的85%,釋放電壓不應小于額是三壓的5%;短時工作的合閘線圈應在額定電壓的85%~110%范圍內,分勵線圈應在額定電壓的75%~110%的范圍內均能可靠工作。
四、壓電器動作情況的檢查,應符合下述規定:對采用電動機或液壓、氣壓傳動方式操作的電器,除產品另有規定外,。當電壓、液壓或氣壓在額定值的85%~110%范圍內,電器應可靠工作。
五、低壓電器采用的脫扣器的整定,各類過電流脫扣器、失壓和分勵脫扣器、延時裝置等,應按使用要求進行整定。
六、電阻器和變阻器的直流電阻值,其差值應分別符合產品技術條件的規定。電阻值應滿足回路使用的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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